(2014)连民终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洪军与柳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20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军。委托代理人秦礼梅。委托代理人杨荣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练。委托代理人柳兴才。委托代理人刘恩亭,赣榆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79530-5。负责人匡久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洪军与被上诉人柳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赣榆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洪军的委托代理人秦礼梅、杨荣明,被上诉人柳练及其委托代理人柳兴才、刘恩亭,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胥元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下列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1、(2013)东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2013)东商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诉讼费用;2、吕京萍、秦福荣医药费;3、营养费;4、施救费;5、车辆修理费;6、实际停运损失,包括司乘人员损失等相关费用。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榆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赣榆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306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述峰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