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成见诉与文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见,文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江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孙成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志珍。被告文道辉。(缺席)原告孙成见诉被告文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成见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志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道辉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成见诉称,2012年10月11日,被告文道辉向我借款10000元,定于当年10月30日归还,并出具了书面借条,但到期后,被告文道辉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一直没有归还,最后连电话都不接,迫于无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文道辉归还本金及其利息。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复印件:1、孙成见、文道辉、刘志珍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孙成见、文道辉、刘志珍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文道辉向原告孙成见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文道辉没作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对原告孙成见所提交的证据均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文道辉于2012年10月11日向莫川江借钱,莫川江没有现款,便与被告文道辉一起找到原告孙成见,希望孙成见借款给文道辉,原告孙成见同意借10000元给被告文道辉,双方约定当年10月30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文道辉没有归还借款,2014年9月15日,原告孙成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文道辉归还本金及其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文道辉向原告孙成见借款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双方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文道辉应按自己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但被告文道辉到期后没有偿还,且经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孙成见起诉要求被告文道辉偿还借款本息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借款利息应从被告文道辉约定还款日期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文道辉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孙成见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2年11月1日起予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文道辉未按时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文道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正武审 判 员 孙 彦人民陪审员 廖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