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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浙江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寿生与张寿生、曹永林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寿生,曹永林,陈锦芳,卢立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59号原告浙江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正沅。委托代理人蔡昌熙。被告张寿生。被告曹永林。被告陈锦芳。被告卢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寿生、曹永林、陈锦芳、卢立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绿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