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景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