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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二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与苗长江、曲立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长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曲立虎,张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二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长江(又名苗俊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富强东路60号负责人:刘保存,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古城分理处主任。原审被告:曲立虎。原审被告:张立东。上诉人苗长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原审被告曲立虎、原审被告张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苗长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县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苗长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圣云审 判 员  杨建一代理审判员  关信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