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志与郑武、刘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郑武,刘力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李志。被告郑武。被告刘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郑武、刘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武、刘力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对被告郑武、刘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