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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志与郑武、刘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郑武,刘力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李志。被告郑武。被告刘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与被告郑武、刘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武、刘力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撤回对被告郑武、刘力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