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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夏江雪与田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雪,田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夏江雪。委托代理人王旭辉。被告田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15楼。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年曲民初第327-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田立已经提供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冀F×××××号事故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玉敬审判员  赵增儒陪审员  刘中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京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