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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吴明策与宁国市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中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策,宁国市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中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49号原告:吴明策,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国市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职务不详。被告:王中一,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策诉被告宁国市建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中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策于2015年2月6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吴明策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龙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