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云俊与被执行人盛明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俊,盛明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92-1号申请执行人:陶云俊,男,汉族,住南陵县李村。被执行人:盛明钟,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盛明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明钟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明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盛明钟所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仍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控制之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执行人盛明钟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