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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明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明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明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燕,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汪晓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绍金,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国靖,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明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海法生民初字第9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明一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在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380号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A区4.1号馆展位号码为E07-11/F07-11/E57-61/F50-55展位的租赁,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租赁展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