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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康明诉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康明,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徐康明,男,生于1968年2月29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龙腾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佩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康明与被告广安宏州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廖志兵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康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康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徐康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