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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彭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易睿,楚雄市东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704号周某某、彭某某与徐某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江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