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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