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玉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玉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23-1号原告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安喜,经理。被告宋玉民。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宋玉民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东执行字第××号中的执行款48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48万元。原告已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告提供的王安乐名下的担保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将被告宋玉民所有的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东执行字第××号中的执行款4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三、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祥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