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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梁素英与广安市天使勿语文化有限公司、何莘、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85号原告梁素英,女,生于1966年7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天使勿语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东方街51号。法定代表人何莘,经理。被告何莘,男,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谢婷,女,生于1992年4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素英诉被告广安市天使勿语文化有限公司、何莘、谢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素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花园×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300000元为限,原告梁素英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街×幢×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素英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婷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花园×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3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陶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