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赵彦森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珍,赵彦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陕执字第461号申请人李素珍,女,生于1957年7月20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赵彦森,男,生于1953年6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李素珍与赵彦森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0)陕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三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0)陕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铁星审判员  孙国丽审判员  赵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