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1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王伟,刘建,钱仲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775-1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钱仲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钱仲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王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二、扣押被执行人钱仲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