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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周某,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罗某,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增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