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环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共清、张红山因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共清,张红山,资兴市人民政府,资兴市清江乡焦坪村民委员会,资兴市清江乡焦坪村民委员会杨柳塘村民小组,何小香,黄勇,何贵山,何月清,何社红,何红香,何辛香,何仁荣,何庆山,何林松,张华录,何友香,张福元,张月兰,张星兰,张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郴环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共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山。委托代理人朱诚波,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晋宁路。法定代表人贺遵庆,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马铁平,资兴市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敬文,资兴市人民政府干部。原审第三人资兴市清江乡焦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焦坪村。法定代表人何庆平,该村委会主任。原审第三人资兴市清江乡焦坪村民委员会杨柳塘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清江乡焦坪村。诉讼代表人黄金辉,该组组长。原审第三人何小香。原审第三人黄勇。原审第三人何贵山。原审第三人何月清。原审第三人何社红。原审第三人何红香。原审第三人何辛香。原审第三人何仁荣。原审第三人何庆山。原审第三人何林松。原审第三人张华录。原审第三人何友香。原审第三人张福元。原审第三人张月兰。原审第三人张星兰。原审第三人张京元。上诉人黄共清、张红山因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本案中,原审法院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参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原审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时没有依法告知当事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黄共清、张红山。审 判 长 黄 永 文审 判 员 姜 小 微代理审判员 邓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邝玲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