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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贾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42号被执行人贾某某,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罚金刑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已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定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与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