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资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65年12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曹晓彬,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4)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晓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湖南省赤山监狱第四监区副监区长期间,发现在第四监区服刑的罪犯顾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使用违禁品手机、脱离互监组随意出入其办公室等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予制止、未上报狱政管理部门,致使顾某某脱离有效监管,使用手机指挥卢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顾某某、卢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达5000克以上。现顾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已由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移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岚、黎某文、邓某锋、刘某明、陈某志、吴某彬、胡某、江某翔、程某、舒某、段某、顾某某、卢某、王某某、杨某预、谭某龙、包某贵、黄某旻、卢某贤、杨某武、湛某科、周某益、林某、彭某志、叶某野、陈某旺、何某华、朱某国、邵某胜、李某、杨某波、朱某、顾某林、黄某建的证言,被告人齐某某的任职文件及赤山监狱出具的关于齐某某任职情况的证明,四监区值班安排表,赤山监狱干警日常考勤周记录,四监区罪犯互监组花名册,顾某某手机的通话详单,手机号码为1338737****的客户信息,湖南省赤山监狱关于印发《赤山监狱外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会见管理制度》,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湖南省赤山监狱关于转发《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关于重申严格落实司法部﹤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紧急通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监狱服刑人员互监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湖南省赤山监狱《关于监区扁平化管理实施方案的批复》,《犯情分析制度》,《反违禁物品责任制度》,《刀具利器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赤山监狱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湖南省赤山监狱《关于严禁在监内使用手机的通知》,《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重大违禁物品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严格门卫、接见等制度,坚决杜绝毒品等违禁品流入监内的紧急通知》,《监狱门卫安全管理制度》,《“零监号”制度》,《徒手进监制度》,《关于违禁品进监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关于对在监内私藏、使用手机罪犯实行异地关押的规定》,台州市公安局关于要求将罪犯顾某某解回重审的报告,台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台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记录、物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关于齐某某到案情况的说明,赤山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齐某某系抓安全生产的副监区长,顾某某事件的发生与其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据此对齐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即使作为一名普通狱警,发现罪犯使用手机、随意进入干警办公室也有义务制止。齐某某作为一名副监区长,发现罪犯使用手机,脱离互监组随意出入自己的办公室而不予制止,与顾某某在监狱内使用手机指挥他人贩毒事件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齐某某系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经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以及赤山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赤山监狱纪检监察室通知齐某某到监狱驻所检察室接受检察机关的调查后,齐某某在赤山监狱纪委书记的陪同下到了监狱驻所检察室,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齐某某系主动投案,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齐某某系抓获归案的公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齐某某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静代理审判员 张花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龙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