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德与毛某理、李某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德,毛某理,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8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香港新界深井青山道33号碧堤半岛第某座某楼某室,香港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毛某理(MAOWEILI),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某号楼某门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李某(MAOWANLEE),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某国国籍,护照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德与被执行人毛某理(MAOWEILI)、李某(MAOWANLEE)股权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毛维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某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毛维理所持有的深圳市瑞升行实业有限公司某股权、深圳市瑞升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某股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毛维理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尔夫大道观澜豪园*假日*赛维纳某栋某座某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号)、和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仙湖山庄某栋别墅某栋房产(房产证号为某号)。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毛某理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某号裁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某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毛某理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仲裁裁决,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正在审查之中,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继续执行。若本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