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蒋俊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俊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86号罪犯蒋俊明,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俊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蒋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俊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二月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嘉奖十二点六分,获得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俊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