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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谭国雄与黄世明、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南法南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谭国雄。委托代理人:冯靖灵、周淑雯。被告黄世明。被告余利华。原告谭国雄诉被告黄世明、余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瑞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国雄、被告黄世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利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原告与被告黄世明是朋友关系。被告黄世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现起诉要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2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黄世明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属实。但因我现在涉嫌诈骗被羁押于南沙看守所,无法立即还款。被告余利华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黄世明出具欠条,写明:现本人黄世明,身份证号码:××,欠谭国雄,身份证号××款项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之后,被告黄世明无归还欠款。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前往揭阳市惠来县民政局调查,查实两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黄世明现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南沙看守所。本院认为,从被告黄世明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被告黄世明庭上的陈述,可得知原告与被告黄世明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被告黄世明向原告借款但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黄世明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世明归还欠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为夫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欠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世明、余利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国雄清偿欠款2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黄世明、余利华实际还清欠款日止)。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黄世明、余利华负担。如果被告黄世明、余利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