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那仁宝力高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仁宝力高,刘金龙,杨守臣,韩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58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那仁宝力高,男,1979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杨守臣,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国良,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那仁宝力高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xxxxxxxx,杨守臣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xxxxxxyy,韩国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xxxxxxzz,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