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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刑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闻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鹰刑二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农民。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3年3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吸毒于2013年5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盗窃又再次于2013年7月2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4)贵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闻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闻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闻某窜至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小区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南杂店内,将店内普通利群28条、阳光利群1条、长嘴利群2条、蓝天利群4条、金圣王2条、极品金圣10条、普通金圣10条、红南京香烟6条、白沙香烟1条、玉溪香烟1条、硬珍品黄鹤楼香烟4条、硬雅香黄鹤楼香烟2条和现金200元盗走。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香烟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797元。2014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闻某窜至贵溪市东门办事处雄鹰商厦小区盗窃电缆线,在大厦东边负一楼消防平台上切割空调外机铜管线时,被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铜管线价值人民币2492元。综上,被告人闻某行窃两次,数额达13489元,其中未遂数额为2492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在装修的电信营业厅2014年6月13日凌晨被盗了一台空调的二根空调外机的管子,偷东西的人被雄鹰商厦物业给抓住了。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23日早上7点多钟,发现店里的防盗窗被撬了,店里的香烟被人偷走了许多,地上丢了些空香烟盒子、香烟头,一瓶未喝完的牛奶放在收银台上,收银台抽屉里的200多元零钱也没了。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实其家南杂店2014年5月21日从贵溪市烟草公司进了10112元的香烟,2014年5月22日晚上就被盗了。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3点左右,其和物业经理黄某甲及两名保安在巡逻时,在小区东边负一楼消防通道平台上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拖已经被切割在地上的空调外机铜管,于是他们就站在平台下面叫他下来,在那男子从上面跳下来时将他抓住。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3时左右,他在商厦南边看到一个可疑的人在那里剪空调钢管,他们四人就悄悄靠近,并将那个人抓获。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他们在小区负一楼消防平台抓到一名盗窃的男子。他看了小区的监控,发现监控里的可疑人就是13日凌晨3时许抓获的男子。7、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小区负一楼消防平台看到一名男子在拉线,大家就悄悄的靠近将他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8、被告人闻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2日晚上凌晨4时到雄鹰商厦小区盗窃空调外机铜管被人抓住了。9、雄鹰商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雄鹰商厦案发现场勘验检查情况。10、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在雄鹰商厦案发现场搜缴的工具依法被扣押的情况。11、花园小区陈某南杂店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香烟烟头二枚、一瓶开启饮料瓶、指纹、鞋印。12、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鹰)物鉴(法)字(2014)115号,证实花园小区陈家南杂店现场提取的烟蒂、饮料瓶的DNA分型一致,该DNA分型成功比中一前科人员闻某。13、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贵)公(痕)检字(2014)第02号手印鉴定书,证实花园小区陈某南杂店被盗现场提取的现场指纹与闻某右环指指纹为同一人所遗留。14、南铁小区被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及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鹰)物鉴(法)字(2014)11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南铁小区被盗现场提取的三枚烟头均检出同一男性中DNA分型,成功比中一前科人员闻某。15、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字(2014)055号关于被盗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价格鉴定标的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797元、铜线价值人民币2492元。16、贵溪市烟草公司销售单,证实被害人陈某在2014年5月7日、2014年5月21日在烟草公司进香烟的情况。17、贵溪市公安局出具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贵溪市雄鹰商厦物业人员在巡逻时将正在盗窃空调外机管子的闻某被抓获并扭送到贵溪市刑侦大队。18、贵溪市人民法院(2005)贵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闻某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于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19、贵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闻某曾因盗窃于2013年3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四日;曾因盗窃于2013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闻某身份信息、犯罪的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闻某具有犯罪前科且有多次被行政拘留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诉人闻某上诉提出盗窃的香烟没有一审认定的那样多。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闻某2014年5月22日晚,潜入贵溪市花园办事处花园小区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南杂店内,盗窃价值共计10797元的香烟和现金200元;2014年6月12日晚上,潜入贵溪市东门办事处雄鹰商厦小区盗窃空调外机铜管线时,被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铜管线价值2492元的事实,有经一审开庭质证确认,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闻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黄某乙、许某的陈述;证人彭某、黄某甲、朱某、邵某乙的证言;指纹、烟头鉴定意见书。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0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等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销售单等证据证实;上诉人闻某在二审提讯时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供认。二审期间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去情节所作的判决处刑适当,上诉人闻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胜生审判员  喻巧平审判员  邱志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