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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胡增兵与何强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增兵,何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胡增兵。被执行人何强勋。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增兵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8421.50元,被执行人何强勋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强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增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