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锐,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31日傍晚,被告人陈锐窜到长乐市凯捷花园,见被害人吴某某家的门没锁,遂入户盗走一部台式电脑和一部白色联想牌A82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16.7元)。2、2014年4月23日傍晚,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郑和中路多妮妮洗衣店门口被害人詹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盗走车内黑色杂牌双肩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元)、白色苹果5代平板电脑一部、黑色索尼牌PCM-D100型录音笔一支、黑色森海塞尔牌IE-800型耳机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688.47元)、沃尔玛超市和永辉超市购物卡、驾驶证、工作证等物。3、2014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长山碧水”附近的安溪铁观音茶店门口被害人江某某的闽A1L8**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捷豹牌手提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27000元)、黑色IPAD3平板电脑一台、棕色钱包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116.25元)、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已经追回手提包、棕色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返还被害人江某某。4、2014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世纪公馆小区旁被害人宋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的银行卡、身份证、行驶证等物。5、2014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会堂广场上的潘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伟人民币661.04元)。案发后,已经追回OPPO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潘某某。6、2014年5月下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航宾小区12座楼下被害人欧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盗走车内银色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53.42元)。案发后,已经追回数码相机一部返还被害人欧某某。7、2014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邮电小区附近被害人余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盗走车内棕色木林森牌单肩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6000元左右、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8、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朝阳路沁春园楼下被害人陈某甲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黑色啄木鸟牌手提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3.34元),包内有人民币11000元、农行转账单一张。案发后,已经追回农行业务申请书一份返还被害人陈某甲。9、2014年6月7日傍晚,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郑和中路柠檬春天楼下被害人卢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盗走后备箱LV牌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950元),包内有人民币7000元、身份证、银行存折等物。案发后,已经追回LV牌挎包返还被害人卢某某。10、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宏航新城B区29座楼下被害人陈某乙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多元及黑色KUBA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8.87元)。案发后,已经追回该部手机返还被害人陈某乙。11、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长乐市林业局门口被害人林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左右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案发后,已经追回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返还被害人林某某。12、2014年6月上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长源小区8座楼下被害人朱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盗走车内一部黑黄色DBPHONE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2.5元)。案发后,已经追回DBPHONE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朱某某。13、2014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沃尔玛超市门口被害人范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盗走车内啄木鸟牌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7000元,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14、2014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长山湖麦当劳餐厅门口被害人郑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车内一个手提公文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左右、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已经追回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15、2014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郑和西路酒仙饭店门口被害人黄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盗走后备箱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巴诺NOOK牌平板电脑一台、黑色三星牌NOTE2型手机一部、黑色影途牌智能行车记录仪一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617.69元)。案发后,已经追回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黑色巴诺NOOK牌平板电脑、黑色三星牌NOTE2返还被害人黄某某。16、2014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城区四处闲逛,见停放在朝阳路农业银行和新华书店中间路段被害人周某某的小车车门没关,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500元、一部三星牌GT-B9062手机、一部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以及后备箱的六个银制核桃、两台茅台白酒、三条软盒中华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069.75元)。案发后,已经追回三星牌GT-B9062手机、银制核桃六个、农村信用社存折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林某某、宋某某、范某某、吴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卢某某、詹某某、黄某某、江某某、郑某某、欧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潘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立功表现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31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在指控的第16起盗窃犯罪中并未盗取茅台白酒、中华香烟,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31日傍晚,被告人陈锐窜到长乐市凯捷花园吴某某家门口,见房门未锁便入户盗走了一部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1102.16元)和一部白色联想牌A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514.54元)。2.2014年4月23日傍晚,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郑和中路多妮妮洗衣店门口见詹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便盗走车内黑色双肩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2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白色苹果5代平板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995.99元)、黑色索尼牌PCM-D100型录音笔一支(价值人民币4527.04元)、黑色森海塞尔牌IE-800型耳机一个(价值人民币4045.44元)及沃尔玛超市和永辉超市购物卡、驾驶证、工作证等物。3.2014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长山碧水”附近的安溪铁观音茶店门口见江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捷豹牌手提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980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7000元、黑色iPad3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911.25元)、棕色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25元)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提包、钱包、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并发还被害人江某某。4.2014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世纪公馆小区旁发现宋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的银行卡、身份证、行驶证等物。5.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会堂广场上发现潘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白色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61.04元)及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身份证等物。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潘某某。6.2014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航宾小区12座楼下发现欧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便盗走车内银色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3.42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相机并发还被害人欧某某。7.2014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邮电小区附近见余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便盗走车内棕色木林森牌单肩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等物。8.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朝阳路沁春园楼下见陈某甲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黑色啄木鸟牌手提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33.34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0元、农行业务申请书一张。案发后,已追回农行业务申请书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甲。9.2014年6月7日傍晚,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郑和中路柠檬春天楼下见卢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便盗走后备箱LV牌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8950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0元、身份证、银行存折等物。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挎包并发还被害人卢某某。10.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宏航新城B区29座楼下见陈某乙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黑色KUBA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8.87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乙。11.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林业局门口见林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左右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案发后,已追回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12.2014年6月上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长源小区8座楼下见朱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便盗走车内黑黄色DBPHONE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2.5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13、2014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沃尔玛超市门口见范某某的小车车门没锁,便盗走车内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啄木鸟牌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14.2014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长山湖麦当劳餐厅门口见郑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车内手提公文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左右、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案发后,已追回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15.2014年6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郑和西路酒仙饭店门口见黄某某的小车车窗没关,便盗走后备箱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黑色巴诺NOOK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95.62元)、黑色三星牌NOTE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87元)、黑色影途牌智能行车记录仪一台(价值人民币721.2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16.2014年6月28日晚上,被告人陈锐在长乐市朝阳路农业银行附近见周某某的小车车门没关,便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500元、三星牌GT-B906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9.75元)、飞利浦电动剃须刀一部、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及后备箱的银制核桃六个(价值人民币2970元)、茅台白酒两台(价值人民币1780元)、软盒中华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180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手机、银制核桃六个、农村信用社存折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上述事实,有控方当庭出示、宣读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明他于2014年3月31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部台式电脑、一部联想手机。2.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23日下午,他停放在多妮妮洗衣店门口的车上被盗,丢失了一个双肩背包,内有现金200元、苹果5代平板电脑、索尼录音笔、森海塞尔耳机、沃尔玛、永辉超市的购物卡、驾驶证等。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23日下午,他停放在长山碧水附近的车上被盗,丢失了捷豹牌手提包,内有现金2.7万元、苹果平板电脑、身份证、银行卡、存折、驾驶证等。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0日早上,他发现车上财物被盗,丢失了银行卡、身份证、行驶证等。5.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14日左右,她将车停在会堂附近,车上财物被盗,丢失了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千元、OPPO手机、身份证等。6.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2日早上,他发现停放在小区楼下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台卡西欧数码相机。7.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日下午,他发现停放在邮电小区附近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个木林森牌单肩包,内有6千元现金、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行驶证等。8.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发现停放在朝阳路沁春园附近的车上被盗,丢失了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1.1万元及转账凭证。9.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7日下午,他发现他停放在柠檬春天附近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个LV挎包,内有现金7千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10.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一天早上,他发现停放在宏航新城小区楼下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部手机及现金600元。1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初一天晚上,他发现停放在林业局门口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现金7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1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上旬一天早上,他发现停在小区里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部DBPHONE手机。1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19日下午,他发现停在沃尔玛超市门口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部三星手机、一个啄木鸟钱包,内有现金7千元、身份证、银行卡等。1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1日晚上,他发现停在沃尔玛麦当劳门口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个公文包,内有现金300元左右、银行卡、发票等。15.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5日早上,他发现停在酒仙饭店门口的车上被盗了,丢失了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NOOK平板电脑、一部三星手机、一个影途智能行车记录仪。1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29日早上,他发现停放在朝阳路农业银行附近的车上被盗了,副驾驶座前储物柜内现金6500元、一本农村信用社存折,后备箱的六个银核桃、茅台酒2瓶、软中华3条及扶手箱里的三星手机、飞利浦剃须刀都被盗了。1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7月10日对被告人陈锐住处进行搜查,扣得银行卡9张、身份证4张、驾驶证3本、泊车卡2张、手提包2个、钱包1个、手机5部、卡西欧数码相机1部、NOOK平板电脑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银制核桃6个、运动包1个及工作证、结婚证、暂住证、存折、社保卡、农行业务申请书各1张,并已分别发还被害人潘某某、郑某某、朱某某、欧某某、周某某、江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卢某某。18.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3月31日晚对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从现场提取鞋印一枚、指纹四枚。19.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陈锐就涉案盗窃地点向侦查人员进行了指认。20.手印鉴定书,证明从2014年3月31日被盗现场提取的指引与被告人陈锐左手拇指指印认定同一。21.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明本案被盗物品的鉴定价格情况。2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锐归案后揭发了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抓获刘某某;刘某某现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锐的到案情况。2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锐的身份情况。25.被告人陈锐的供述,供认了指控的十六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其中针对第16起盗窃犯罪供述为2014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他在长乐朝阳路农业银行和新华书店中间路段发现一辆小车车门没关。他打开车门到车内,将扶手箱里地一部三星手机、剃须刀,前储物柜内的现金6500元、存折及后备箱内6个银核桃、2瓶茅台白酒、3条中华烟都拿走了。酒已经被他喝了,烟也都抽光了。上列证据,业经庭审查对、质证。被告人陈锐在侦查阶段就2014年6月28日该起盗窃的供述与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财物数量及存放地点均能印证一致,故被告人陈锐当庭所作否认盗窃部分财物的辩解不予采信。本案证据来源真实,取得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各证据间能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计人民币113158.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锐归案后主动揭发他人贩毒的犯罪事实,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十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锐退出赃款人民币92850.96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吴某某、詹某某、江某某、潘某某、余某某、陈某甲、卢某某、陈某乙、林某某、范某某、郑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文钧人民陪审员 陈桂英人民陪审员 陈颂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