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鹏艳与王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敖汉旗。被告王某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立军人民陪审员 杨墨亭人民陪审员 孟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景海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