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郝建华申请执行韩华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建华,韩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郝建华,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街X委**组**号。被执行人韩华光,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县XXXXX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3)林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郝建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孟凡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