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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杜平良与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良,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84号原告杜平良。被告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平良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平良于2015年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平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48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