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宗守根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守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53号罪犯宗守根,河北省涿鹿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作出(1997)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守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作出(1997)冀刑一核字第79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年九个月和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宗守根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2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守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