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路飞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飞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25号罪犯路飞飞,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巢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路飞飞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出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罪犯路飞飞于2009年2月入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5月31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2013年6月21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9日。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元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路飞飞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对罪犯路飞飞予以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路飞飞减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服刑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11月表扬,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服刑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路飞飞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飞飞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若全审 判 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