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小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崔彩霞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彩霞,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崔 彩 霞 与 被 告 张 杰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小额字第13号原告:崔彩霞,女,汉族,乾安县人。被告:张杰(又名张东),男,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彩霞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彩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