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4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文涛、张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在本村张某院内因怀疑张某给其妻子张某某打骚扰电话而与张某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高某用三角带打张某头部及身体,致张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7月11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光盘,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收据、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因本村张某给其妻子张某某打骚扰电话而与张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高某驾驶摩托车到张某家中,用三角带致张某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张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5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8日21时许,他给高某妻子张秀芹打电话,高某到他家用三角带把他打伤了。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1时许,张某给她打电话,高某和张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高某到张某家中用三角带把张某打伤了。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高某打伤张某的现场位于张某家院内。5、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照片证实:2014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用三角带打了张某。6、鉴定意见证实:张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因殴打张某,被宁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天,并于同日执行。8、调解书及收条证实: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自然身份。10、被告人高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5月,他和张秀芹结婚。婚前,张秀芹曾和村民张某处对象。2014年6月28日21时许,张某给张秀芹打骚扰电话,他和张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他拿了一条三角带,骑摩托车到了张某家,用三角带打了张某的头部和面部,把张某伤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卢国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