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金连与黄若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连,黄若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连,女,1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金装镇,身份证号码:44122519*********。被执行人黄若周,男,1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长安镇。身份证号码:442825195*********。申请执行人黄金连申请执行黄若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若周拒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845.65元,本案受理费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黄若周在银行有存款,我院即依法扣划银行存款3980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权利人即申请人确认。该案权利已全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50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令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蔡捷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