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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志永与王树平、苗海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永,王树平,苗海军,马伟丽,张红丽,刘娜,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第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375号原告杨志永,居民。被告王树平,居民。被告苗海军,居民。被告马伟丽,居民。被告张红丽,居民。被告刘娜,居民。被告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第四分公司。原告杨志永与被告王树平、苗海军、马伟丽、张红丽、刘娜、万事兴物业服务集团第四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志永负担。审判员  马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