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凌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4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11月中旬,冯继福(已判决)在临海市涌泉镇西庄村被告人凌某小店、邱富青隔壁家门口、张得君家、周永家等地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2500元许。冯继福在被告人凌某的小店开设赌场20余天,期间被告人凌某通过高价出售香烟及副食品,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凌某到涌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凌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冯继福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凌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到案经过说明,退赃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某在共同犯罪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凌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