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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如平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如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36号罪犯李如平,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如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交5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如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5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9月14日作出(2007)刑四复第8503869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如平的量刑部分,(二)被告人李如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如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如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如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六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如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如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