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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蒙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广西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平果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辩护人罗宁东,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蒙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韦昌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李海锋、罗宁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蒙某驾驶桂L×××××轿车沿平果县新安镇新安至大龙线由新安街往大龙方向行驶。0时20分许,行至新安至大龙线2公里400米路段,在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许某丙驾驶的桂L×××××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桂L×××××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爆炸燃烧,造成许某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蒙某的辩护人李海锋、罗宁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蒙某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许某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蒙某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外,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其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蒙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桂L×××××轿车由平果县新安镇新安街至大龙线方向行驶。0时20分许,行至新安街至大龙线2公里400米路段,在左侧路面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许某丙驾驶的桂L×××××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桂L×××××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爆炸并引起燃烧,造成被害人许某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许某丙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及烧伤而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蒙某、被害人许某丙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从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5mg/100ml;从许某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经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处理。另查明,桂L×××××轿车的法定车主是李某。桂L×××××轿车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果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发后,被告人蒙某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5年2月5日共赔偿被害人许某丙家属的经济损失八万二千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性保险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收款收据、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农某、许某甲、许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李某的证言,平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及资质证明,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本院认为,公民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据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蒙某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蒙某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逃逸,也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上述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许某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此,在对被告人蒙某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蒙某无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55mg/100ml,未达到80mg/100ml以上,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此,被告人蒙某的行为除造成一人死亡外,还具有酒后、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蒙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蒙某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外,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其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据此,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蒙某从轻处罚。被害人许某丙的家属已就赔偿问题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桂L×××××轿车的法定车主李某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果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事宜应当全部得到妥善处理,故该事实亦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综上,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蒙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许某丙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蒙某除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外,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其他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蒙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兰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