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桂兰、黄幼美、���海云、张玉明、张再生、张再添与被申请人叶其仁、叶其法、叶秀吟因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桂兰,黄幼美,张海云,张玉明,张再生,张再添,叶其法,叶其仁,叶秀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兰,女,194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幼美,女,1946年11月1日出��,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明,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再生,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再添,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上列六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峰,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其法,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其仁,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秀吟,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区。上列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海龙、吴家洪,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桂兰、黄幼美、张海云、张玉明、张再生、张再添与被申请人叶其法、叶其仁、叶秀吟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泉民终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桂兰、黄幼美、张海云、张玉明、张再生、张再添于2015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桂兰、黄幼美、张海云、张玉明、张再生、张再添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桂兰、黄幼美、张海云、张玉明、张再生、张再添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连小彬审 判 员 陈少杰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