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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5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凤茹与李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茹,李志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296号原告刘凤茹。被告李志英。原告刘凤茹与被告李志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凤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凤茹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