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5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凤茹与李志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茹,李志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296号原告刘凤茹。被告李志英。原告刘凤茹与被告李志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凤茹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凤茹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