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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利科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利科电梯有限公司,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利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碧波大厦。法定代表人:曾德利。被执行人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257号。法定代表人:吕起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2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200元(共计人民币20,2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湖北上美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