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杨续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杨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414-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杨续琴,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安徽潜山县城苏果超市内熙兰雅服装店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杨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杨续琴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续琴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护城村××号房地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证载面积239.86平方米,土地证号(2005)潜国土字第010050**,证载面积131.96平方米及三楼建筑物(面积120平方米,无证)】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