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长丰县水湖镇张祠供电所电工,住长丰县。被告人许某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转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春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许某的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同性恋关某2014年7月份,被害人李某乙的妻子吴某得知后极力反对并将二人的同性恋关系告诉了许某的家人,被害人李某乙也向许某提出断绝二人之间的关系。后被告人许某十分生气,要求李某乙就二人关系给出明确答复。2014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来到李某乙位于长丰县义井乡徐巷村李小圩组的家中,见李某乙和妻子吴某躺在床上十分气愤,遂持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李某乙的脖子划伤。李某乙进行反抗,在夺刀的过程中右手部受伤。经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乙的颈前部创属轻伤二级,右手部创属轻微伤。被告人许某于案发当晚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口头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实际履行。被害人李某乙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许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作案工具电工刀一把,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物证鉴定书,证人吴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对待,继而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许某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工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