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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博与被告车建新、李晓曦、范欣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博,车建新,李晓曦,范欣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张晓博。委托代理人程英,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建新。被告李晓曦。被告范欣颖。原告张晓博与被告车建新、李晓曦、范欣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博诉称:2014年8月18日我与被告车建新、李晓曦、范欣颖签订了《借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车建新、李晓曦向我借款5万元,期限90天,被告范欣颖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车建新、李晓曦、范欣颖未予偿还。我起诉要求被告车建新、李晓曦、范欣颖立即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博起诉被告车建新、李晓曦,应当提供被告车建新、李晓曦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原告张晓博提供的被告车建新、李晓曦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元,退还原告张晓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