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与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栋厂房*层02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村。法定代表人:郑敬辉,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图纸业有限公司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113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1137号裁决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