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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北外乡云盘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石传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得胜镇。法定代表人潘宏儒,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县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18.5元,由原告广汉市石氏架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