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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乳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0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