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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永江申请执行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11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江,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16-1号申请执行人程永江,无业。被执行人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福州南路塘西河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赔偿款247232.13元、双倍工资420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社保金3825元,并承担诉讼费105元、执行费4387元,合计3035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99057.1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江南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35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99057.13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